發(fā)布時間:2018-07-04|發(fā)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欄目:鹽化史話
鹽引,又稱鹽鈔,是古代政府發(fā)放的領取食鹽的許可證,實質上是中國歷代王朝斂財的手段與工具。宋代進行相關改革之后,鹽商必須向朝廷支付代價以取得鹽引,才能合法進行食鹽販售。此后歷代均有承襲,也對鹽引制度不斷進行改動以適應社會經濟的變動。
“鹽引”最早見于宋代。北宋太宗年間實行了所謂“折中法”,要求商人須向邊境運送糧草而獲得鹽引。《宋史·通貨志》,“鹽引每張,領鹽116.5斤,價6貫?!睉c歷八年 (公元1048年),兵部員外郎范祥推行鹽法改革,改為交錢買鹽鈔。
明初政府詔令規(guī)定,鹽商須赴邊塞納糧,再由官府發(fā)給鹽引,稱 “開中法”。又因為商人們苦于遠途運輸,于是在邊地就近雇人開墾土地,收獲糧食后換取鹽引。故而稱之“商屯”,是明代獨特的經濟現象。其中山西商人因地利之便而獲利甚豐。
弘治年間改開中制為“折色法”,即直接使用白銀換鹽引。晉商的地理優(yōu)勢被抵消,兩淮鹽商因此而崛起。兩淮鹽引分成“存積”、“常股”兩類?!睹魇贰な池浿尽贩Q“凡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爭趨存積,而常股壅矣”。憲宗成化年間由于社會經濟狀況的改變,開中法已經遭到大規(guī)模破壞。明廷改由鹽商于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引。皇親權貴從變法中嗅到了巨利,圍繞新鹽法的種種貪腐行為愈演愈烈,對鹽法進行徹底的改革已經勢在必行。
孝宗弘治年間在戶部尚書葉淇的主持下改革舊制,商人們不再交付糧草,而是以白銀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新法施行后,太倉銀劇增至百萬。但同時帶來的負面效應是邊境為國防建設而準備的糧食儲備因此大減。世宗年間對此仍有探討。穆宗隆慶二年(1568),終于決定任命善于理財的龐尚鵬為右僉都御史,管理鹽政、屯田,督辦九邊屯務?!睹魇贰酚涊d稱:“疏列鹽政二十事,鹺利大興。”但到萬歷年間,龐尚鵬與當時的權臣張居正不睦,遭到打擊排擠,不久便被免職。加之明代鹽法的腐壞已經日久,不可能靠一個兩個偉大人物予以挽回。